在日常生活中,难民一词经常被用来描述逃往德国的人群。然而,根据《庇护法》,难民一词仅指《日内瓦难民公约》承认的难民。然而,由于并非所有人在通过庇护程序后都能获得这种形式的保护,联邦移民和难民局作为《庇护法》的执行机关,对其他形式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希望申请庇护但尚未在联邦移民局登记为庇护申请人的人被称为寻求庇护者。在庇护程序作出决定之前,庇护申请人处于庇护程序中,并拥有居留许可。
根据《日内瓦难民公约》(§ 3 AsylG),获得积极庇护决定的人是公认的难民,或者是有权获得庇护(§ 16a GG)并拥有居留许可的人。
未获得庇护但在原籍国面临严重伤害风险的难民可获得辅助保护(《庇护法》第 4 条),并获得为期一年的初始居留许可。这些人群获得的居留证采用电子芯片卡的形式,取代了以前护照上的粘胶标签。
有关电子居留证的更多信息,请访问联邦移民局网站。
庇护程序结束后,受国家禁止驱逐令限制的人员可根据《居留法》(《居留法》第 60 (5)、(7) 条)依法获得居留许可。庇护申请被驳回的难民必须离境。但是,如果由于法律原因无法离境,则可获得容忍身份。被容忍者在法律上被指定为《居留法》(§ 60a AufenthG)的适用对象。更多规定和更详细的解释可参见联邦移民局网站。
德国联邦议院科学服务部的作者 Birgit Reese 博士和 Marten Vogt 博士总结了庇护保护类别的详细说明。
有几个因素对保护地位或保护形式起着决定性作用。首先,原籍国是决定性因素。安全原籍国、第三国 和 有良好居留前景的国家是有区别的。来自有良好居留前景国家的人员最有可能获得德国居留许可。自 2022 年起,阿富汗、厄立特里亚、索马里和叙利亚被归入这一类别(参见联邦移民局通告)。来自安全原籍国的人员很难获得居留许可。您可以在《庇护法》附件 II中找到目前包括哪些国家。
许多庇护申请人,如儿童、青少年或残疾人,都有特殊的保护需求和相关权利,在庇护程序中必须予以考虑。SENSA项目--提高萨克森-安哈尔特州和图林根州对寻求庇护者的特殊保护需求的认识--有助于确定这些保护需求,从而保证庇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例如,该项目为所有参与庇护程序的人员提供培训课程、专业会议、交流机会和信息资料,包括专业咨询服务、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需要保护的人。在萨克森-安哈尔特州,该项目由萨克森-安哈尔特州难民委员会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