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难民”一词常被用来指代逃往德国的人群。 但根据《庇护法》,该术语仅指根据《日内瓦难民公约》获得承认的难民。 然而,由于并非所有人在完成庇护程序后都能获得这种保护形式,作为《庇护法》执行机构的联邦移民与难民局对其他保护形式进行了明确界定:
希望提出庇护申请但尚未在联邦移民和难民局登记为庇护申请人的,被称为“庇护寻求者”。庇护申请人正处于庇护程序中,在庇护程序作出裁决前,他们持有居留许可。
获得庇护批准的人员,根据《日内瓦难民公约》(《庇护法》第3条)被认定为难民,或根据《基本法》第16a条被认定为有权获得庇护者,并持有居留许可。
未获准庇护但若返回原籍国将面临严重伤害的难民,将获得附带保护(《庇护法》第4条),并获发为期一年的居留许可。 上述人员将获得电子芯片卡形式的居留许可,该卡将取代护照中原有的粘贴标签。 有关电子居留许可的更多信息
,请访问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网站。
在庇护程序结束后被认定为受国家驱逐禁令保护的人员,在法律上将归入《居留法》(《居留法》第60条第5款、第7款)的管辖范围。庇护申请被驳回的难民有义务离境。但如果因法律原因无法离境,则将获得“暂准居留”身份。 “暂准居留”人员在法律上归属于《居留法》(§ 60a AufenthG)。更多规定及详细说明请参见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网站。
德国联邦议院科学服务部的作者 Birgit Reese 博士和 Marten Vogt 博士对庇护保护类别的详细描述进行了总结。
是否获得保护身份或保护形式取决于多个因素。其中,原籍国是首要决定因素。原籍国被分为安全原籍国、第三国以及具有良好居留前景的国家。 来自居留前景良好国家的申请人获得德国居留许可的机会最大。自2022年起,阿富汗、厄立特里亚、索马里和叙利亚被归入这一类别(参见联邦移民与难民局(BAMF)的机构通告)。 来自安全原籍国的人员获得居留许可的机会较为渺茫。自《关于通过法规确定安全原籍国以及废除驱逐拘留和离境羁押期间律师代理制度的法律》生效以来,哪些原籍国被视为安全原籍国,取决于其申请的是《基本法》第16a条规定的庇护,还是国际保护。 《基本法》第16a条第3款第1句所指的安全原籍国列于《庇护法》附件II中。根据《关于授予和撤销国际保护的共同程序的2013/32/EU号指令》所指的安全原籍国,由联邦政府通过法律条例确定。
许多寻求庇护者,例如儿童、青少年或残障人士,具有特殊的保护需求及相应的权利,庇护程序中必须对此予以考虑。SENSA项目——旨在提高对萨克森-安哈尔特州和图林根州寻求庇护者特殊保护需求的认识,致力于协助识别这些保护需求,从而确保庇护程序的公平性和法律确定性。 该项目为庇护程序中的所有参与者(包括专业咨询服务机构、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需要保护的个人本身)提供培训课程、专业研讨会、交流平台及信息资料。在萨克森-安哈尔特州,该项目由萨克森-安哈尔特难民委员会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