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8 月 6 日颁布的《融合法》对《德国教育法典》第 60a (2) 条第 4 句及其后各句做出了新的规定。新条例。以下是萨克森-安哈尔特州法令(2021 年 2 月 26 日)中有关 Ausbildungsduldung 的主要新规定摘要。
以培训为目的的容留条例旨在为容留人员和计划提供合格职业培训的公司提供法律确定性(根据 BeschV 第 6 (1) 节第 2 句)。为双方明确培训目的的居留条件。这可以减少培训开始前的不确定性(招聘障碍)并提高培训率。
培训许可在整个培训期间有效(AufenthG 第 60a (2) 条第 5 句)。以下条款也同样适用:
Ausbildungsduldung 不提供缩短或制定取消条件的可能性,只有在受训者故意犯罪、提前终止培训或未开始(不运行)培训的情况下,Ausbildungsduldung 才失效。
一般来说,在准备时间内可以酌情宽限(§60a 第 2 段第 3 句 AufenthG),例如培训准备措施或最长六个月的时间,以弥补从签订合同到开始培训的时间,条件是此时尚未采取结束逗留的具体措施(如递交驱逐信)。
如果培训计划中止或改变,则有六个月的一次性宽限期,以便寻找新的培训地点或工作(《联邦劳动法》第 60a 条第 2 款第 10 句)。即使在培训地点发生变化后,培训许可在整个培训期间仍然有效。
在成功完成培训后,以求职为目的的居留许可可延长 6 个月(《联邦就业法》第 60a (2) 条第 11 款),在某些条件下,还可为合格的受雇人员签发以就业为目的的居留许可(根据《联邦就业法》第 18a 条)。
培训公司或职业学校("培训中心")必须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移民局!如果未遵守此期限,则可能会受到处罚。
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工作许可证,而且还必须有准备措施。以下信息适用于就业许可证:
以培训为目的的容许逗留申请也是所需就业许可的发放申请(《联邦就业法》第 4(2)条第 3 款)。
培训不需要联邦就业局的批准。
如果没有被排除在外的理由(AufenthG 第 60a (6)条),一般应签发就业许可证。尽管如此,正如"联邦内政部(BMI)申请说明"(参见此处第 11 页)中所解释的那样,在签发许可证时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
对于来自 "安全原籍国 "的人员(根据《联邦难民法》第 60a (6) 条第 1 句第 3 款),正式申请庇护的日期是决定性的(《联邦难民法》第 14 条)。如果申请日期在 2015 年 8 月 31 日截止日期之后,则无法签发工作许可证,因此这些人也无法享受培训宽容期。
如果在提出申请时,结束逗留的具体措施已经迫在眉睫,则不会批准以培训为目的的容 忍逗留。例如
驱逐出境实际上是可能的,并且正在为此做准备(日程安排),或正在进行都柏林移居程序,或
如果已经申请了护照(替换)文件,并且可以预见到会被终止居留。
但是,如果有迹象表明原籍国当局不会受理护照替代证件的申请,则终止居留的情况不可 预见。
如果外国人管理机构只是在为培训目的申请容许居留后才采取具体的递解出境措施,这并不 妨碍批准容许居留。
除上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信息:
培训许可申请必须由受益人(被许可人)本人提交。
除就业许可证外,培训合同在职业培训关系登记簿上的登记或 "Geprüft "印章(如商会印章)也是发放居留许可的前提条件。
原则上,不会根据受训人员的居留许可为其他家庭成员签发居留许可(《德国居留许可 法》第 60a 条第 2 款第 3 句规定的例外情况)。
家庭团聚不能以 Ausbildungsduldung 为依据。
违反合作义务只有在明显妨碍采取终止居留措施的情况下才构成排除理由。更详细的文件是"联邦内政部关于根据《联邦 教育法》第 60a 条给予容许居留的一般申请说明 "第四部分 和萨克森-安哈尔特州的法令"为教育目的容许居留权的具体实施--《联邦 教育法》第 60a 条第 2 款第 4 句",其中包含申请的详细说明和 "逐步程序"。
萨克森-安哈尔特州难民委员会(Flüchtlingsrat Sachsen-Anhalt e.V.)在一段视频中解释了 Ausbildungsduldung。